通讯公司“内鬼”贩卖用户个人信息 获刑二年
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既要坐牢还要缴罚金 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应对此类案件从严打击。根据2009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昨日,鼓楼区法院依法以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南京凯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投资公司员工李娟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于赵某和魏某二人,法院以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以及2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背后黑色利益链惊人 据了解,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企业管理、执行不到位等情况,通讯公司、机动车销售、房产中介、医院等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昨日,庭审中,讨债公司副总陈某交代,掌握个人信息就相当于有了“导航仪”,想找什么样的人就找什么样的。魏某则表示,讨债公司愿意花几万多元买用户个人信息,是因为手机定位效果好,能直接找到人。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窃取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日益形成,其巨大的利益导致部分在信息源工作的人员,参与其中,为这条黑色产业链提供了大量“血液”,以至于这条产业链日益壮大,并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频繁泄露。相关产业部门应加强行业道德规范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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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