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写进民事诉讼 短信微博网聊可作证据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自昨日起正式实施。该解释将“立案登记制”写入民事诉讼,明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起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同时,最高法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案件案由的修订工作也在同步进行。 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登记在案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 按照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庞标向北青报记者介绍,“‘立案’是律师遇到的第一关。过去实行的立案审查制,实际上是把开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前到了立案阶段,从而把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外。” “以前的考核关注结案率,有很多法院为了降低受理案件的总量,自己设条件。现在取消了年度结案率考核,再加上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起诉难的问题。”华北电力大学民事诉讼法教授王学棉表示。 银行卡纠纷等实行一审终审 针对简单的民事案件,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十几条规定。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由于小额诉讼标的比较小,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相应来说比较低,根据实践来看,这些小额诉讼程序施行比较好的地区,由此引发的申请再审和上访的情况很少。据我所知,还没有引发上访。”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民事案证据 杜万华说,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民诉法解释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按照新民诉法规定,证据类型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孙佑海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等形式被纳入“电子数据”范畴。 公益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中院管辖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明确规定,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二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是要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杜万华表示。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立案难”的问题。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以后,应该在十天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关键词:民事诉讼,短信,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