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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官媒:网约车仍是出租车 互联网只是手段

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杨红岩 王涛 2015-10-24 09: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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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予“裸奔”的网约车合法身份,给痼疾缠身的传统出租汽车对症开出药方,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鼓励创新、改造传统,在深入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路上迈出重要一步。

  连日来,或赞誉或建议或非议,社会围绕两个文件展开热烈讨论。其中,有赞美之辞,也不乏“改革新政违背互联网思维”、“改革思路过于保守”等评价。关于管理创新、关于互联网思维,立场不同,所处的环境和语境不同,看法难免不同。

  然而,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出台一项重大改革政策,如何更好发挥新业态优势要考虑,更广泛意义上的公众出行权益问题要考虑,城市的整体出行效率问题要考虑,日益严峻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要考虑,260万传统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也要考虑。怎样平衡这些关系,需要高超的管理智慧。在互联网思维下,强调依法治理、强化创新治理,当是一种可行之策。

  如何在现行法制框架下,依法规范网约车与传统出租汽车融合发展、可持续发展?不妨再仔细研读两个文件,看看传递出怎样的信号。

  鼓励创新依法促进新旧业态融合发展

  有人认为,对网约车实行许可制与当下简政放权、不新设行政许可的施政方针相悖,出租汽车改革在对待新生事物方面,没有坚持互联网思维、违背法治精神。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规范网约车运营行为,既是有效约束网约车带来的诸如平台与驾驶员、乘客契约关系不明,法律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设定了三个行政许可项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将网约车服务列为许可项目,是因为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

  交通运输部2014年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包括巡游式和预约式出租汽车经营方式。网约车尽管使用了互联网这种新的约车技术,但其依然是依靠占用道路资源开展营运活动,其本质依然是“为乘客提供位移服务”的出租汽车。

  交通运输部依法将网约车这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事物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围,坚持了法治思维和依法治理原则,体现了积极履责、开放包容的态度。

  “互联网是手段,营运才是目的。”近日,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但合同的最终履行只能在“线下”完成。通俗地说,乘客到达目的地是通过坐上网约车实现的,而不是被网络“发送”过去的。

  她进一步指出,虽然互联网让“跨界”变得非常便利,但在“跨界”经营中,互联网只是工具和手段,不是目的。如果互联网的发展不以技术创新为首要宗旨,不能带来社会财富的实质增长,而是把重点放在利用技术优势与传统行业争夺市场上,那么全社会都将面临为互联网行业垄断者埋单的危险。

  “出租汽车管理新政意在放松对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管制,引入新的经营方式,不仅不会‘消灭’目前以各种名目存在的网约车,反而是为网约车提供了合法化的途径。”刘文静说,交通运输部拟出台的出租汽车管理新政的主旨,是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范围统一管理,同时对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在经营范围、资质要求和定价制度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管理,核心内容是让新生事物有条件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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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软件,出租车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