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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刷单群再出骗局 专家建议规治虚假交易

来源:长城网综合 作者:赵小燕 2015-12-07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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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治虚假交易专家建议重治炒信平台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李玉萍认为,高发频发的网络虚假交易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及正常经营网店店主的利益,而且严重威胁到网络交易的秩序与安全。

  在近期做的公开论述中,李玉萍介绍,网站、通讯群组在虚构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组织、勾连作用,是网络虚构交易的最大幕后推手和利益获得者。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服务于虚构交易的网站有680余家,聊天群等通讯群组500家以上,年资金流在2000亿元以上,整个虚构交易产业链涉及人员达2000万,虚构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价值更是高达6000亿元以上。“因此,加大对网站、通讯群组的打击力度是有效抑制网上虚构交易,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关键所在。”李表示。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在惩治网络虚假交易行为中,还存在取证难、立案难、起诉难、定罪处罚难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尚没有关于惩治网络虚假交易行为的专门或者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在追究网络虚假交易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另外,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争议,法律适用亟待统一。例如,对于组织买卖双方从事虚假网络交易行为并从中牟利的平台经营者,有的司法机关认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有的司法机关则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定罪一项上看,李认为,组织网络虚构交易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要求。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明确列举了三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并规定了第四种兜底情形,即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李认为,在互联网领域,行为人利用网站、通讯群组组织虚构交易的行为,行为人组织实施虚构交易活动并从中获利,具有“经营行为”;行为人的经营行为具有“非法性”,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人组织实施的虚构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6日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当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额达到《解释》所规定限额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炒信平台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专业软件将商品或服务的虚假交易信息有偿发布在电商平台的某些店铺。专业从事虚假交易服务的炒信平台,其发布的与虚假交易相关的信息与《解释》中的“虚假信息”具有同质性,且主观方面也为“明知”。因此,他建议可以直接适用《解释》第7条,以实现对专业从事虚假交易服务的炒信平台的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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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QQ刷单,互联网,交易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