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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幼齿黄段子”从严定罪
www.hebei.com.cn    长城网    2010-02-13 07:26: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据介绍,“两高”发布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进一步打击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这一司法解释是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础上,依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制定的。

  ■名词解释

  幼齿黄段子

  部分网民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称为“幼齿”。幼齿黄段子是指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

  

 

稿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编辑:王伟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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