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规制高通垄断行为
21世纪的无线信息通信产业因“智能手机革命”而被人们普遍知晓,其技术创新速度非常快。而且,标准制定组织采纳全球性标准后,以符合该标准的各种产品之间的兼容性为基础,智能手机制造企业、设备制造企业、无线通信服务提供商及运营商、应用程序开发商以及触摸显示屏、内存、应用程序处理器等配件的制造企业,通过大规模投资创造出了非常大的经济价值。 因此,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 T SI)、美国通讯行业联盟(A T IS)等标准制定组织均通过3G PP采纳了无线通信标准,如第三代的WC D M A和第四代的LT E。 然而,一旦某一个标准被采纳,并由相关企业以该标准为中心进行大规模投资,则拥有遵守该标准所必需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将针对参与智能手机生态系统的企业获得事后(ex post)的垄断力。这是因为,在标准被采纳前,由于可以选择WiMA X等其他技术(而不是L T E ),市场上存在竞争;但是,一旦某一个标准被采纳,并以该标准为中心进行大规模投资后,对参与该生态系统的企业而言,除了使用该标准必要专利以外,毫无选择的余地。 为了防止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滥用事后垄断力,标准制定组织要求该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 A N D )”的条件向所有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据最近的新闻报道,拥有代表性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高通由于违反F R A N D承诺滥用其垄断力,正在接受中国国家发改委的调查。需要特别提及的是,高通不向其他芯片组制造企业提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同时,按照手机价格的一定比例直接向手机制造企业进行许可,从而赚取高额利润。 首先,不向其他芯片组制造企业提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行为,明显地违反了F R A N D承诺(即,向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所有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而且,该行为使得其他芯片组制造企业实际上只能向不从高通处取得许可的手机制造企业销售芯片组。这属于限制竞争的行为。 其次,在智能手机时代,高通仍然沿用着以通话和短信息为核心功能的功能手机时代的许可费计算方式。就智能手机而言,操作系统、应用程序、触摸显示屏、大容量内存、存储器等与高通的无线通信技术毫不相关的功能所创造出的附加价值变得很大。高通按照与功能手机时代相同的方式计算和收取许可费的行为,属于对参与生态系统的其他诸多企业的投资进行搭便车的专利套牢(patent hold-up)行为,即对事后垄断力的滥用行为,其导致其他企业的创新动力受到阻碍,智能手机的价格提升,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属于限制竞争的行为。 虽然日本和韩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曾对高通商业模式中的部分行为(如,要求手机制造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无偿提供给高通及高通的客户,或者对不使用高通芯片组的手机制造企业收取更高的许可费等)提出过质疑,但是,全世界任何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均未曾全面审查过高通整体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影响,包括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和阻碍创新。 反垄断执法机构立足于反垄断法的一般原理,对高通整体商业模式的限制竞争效果及高通可能提出的抗辩进行仔细审查后,如认为高通的行为所带来的利益极小或小于其对竞争的限制效果,则应对高通的整体商业模式采取根本性的整改措施,要求高通做到如下两点:(1)以芯片组(而非智能手机)价格为基础收取许可费;(2)按照FR A N D条件向其他芯片组制造企业提供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如果中国国家发改委能够采取上述措施,则该举措将成为全世界反垄断机构执法实践的里程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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