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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规定:公众账号不得擅自发布时政类新闻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吴琳琳 桂田田 2014-08-08 14: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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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公众账号不得擅自发布时政类新闻报道。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设公号均需通过审核

  依据昨日出台的规定,开设公众账号时,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

  根据规定,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内容提供者后台需实名认证

  规定指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此外,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表示,在实际操作层面,新闻单位中可能存在以单位整体、部门和从业人员三种名义注册的情况,在注册账号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性化名称,新出台的规定并未对公号名称做出严格限定。新闻单位可以使用一些比较符合媒体传播规律的公号名称,名称的选择主要根据媒体单位或具备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单位在开设过程中的需求来定,而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违反规定将被“封号”

  根据规定要求,提供即时通信工具服务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在信息发布层面,企业的监管责任被进一步强化。徐丰介绍,对于已经注册的公共账号,需要企业逐步加强管理;新账号的注册需按规定执行,想发布相关信息,在操作层面上也需要企业进一步落实。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企业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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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信办,互联网,账号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