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2014-09-15 15: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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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2月10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2月20日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效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加快推进我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量控制目标

  结合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三个结构调整方案,大力推进“6643工程”,到2017年压减6000万吨钢铁、6000万吨水泥、4000万吨煤和3000万标准重量箱玻璃。

  (一)钢铁。全面落实国家批复的《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利用8年左右时间,将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左右(到2017年压减6000万吨,前5年控制在22亿吨左右);全部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独立炼铁(不含国家认定铸造企业)和独立转炉炼钢企业;淘汰450立方米以下高炉、40吨及以下转炉;按照炼铁和炼钢产能匹配原则,通过企业产能置换和整合重组,压减部分产能;按照超量置换原则,通过城市钢厂搬迁、向沿海和资源地转移,压减一批产能。

  (二)水泥。全面落实《河北省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在“十二五”期间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的基础上,到2017年熟料产能控制在9000万吨以内,水泥产能控制在22亿吨以内,与京津冀的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相适应,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三)平板玻璃。全面落实《河北省平板玻璃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在“十二五”期间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淘汰落后玻璃产能任务的基础上,通过严格行业准入、提高能耗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玻璃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等手段,再压减、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000万重量箱,到2017年产能控制在26亿重量箱以内。

  二、主要措施

  (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1、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核准、备案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以超量或等量压减为前提,优化布局或退城进园等结构升级项目除外)。

  2、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统筹协调,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具体负责,2014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未按照国土、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在建项目(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并登记造册。2014年6月底前,依据《指导意见》分类处理:

  (1)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2)已经开工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3)确有必要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和环境承载能力要求的,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产能基础上,由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抄送省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查后提请省政府报国家有关部委;经国家确认的,补办有关手续,不予认定的一律不得续建,由所在地政府妥善处理;

  (4)对隐瞒不报的违规在建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违规建设钢铁项目的紧急通知》(冀办发〔2011〕4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违规建设钢铁项目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冀办字〔2012〕6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违规建设水泥和平板玻璃项目的通知》(办字〔2013〕106号)要求,对项目所在地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5)对经清理确认必须停建的,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

  (6)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主动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鼓励公民、企业实名举报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所有违规在建项目的处理结果,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整顿已建成违规产能。

  1、全面清理整顿。2014年3月底前,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全面清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已建成违规产能(具体方案另行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依据行政许可、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对清理出的违规产能逐项甄别,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2、加强规范管理。对已建成违规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质监部门在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齐必要手续之后,依法受理其生产许可申请。将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至2015年,全部淘汰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范围内的钢铁落后产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熟料和磨机)1800万吨,淘汰平板玻璃落后产能3000万重量箱。

  2、适度提高退出标准。依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国家批复的我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加大压减工作力度,确保到2017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压减任务。2016至2017年,适度提高淘汰标准,再压减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非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114万吨。

  3、疏堵结合化解过剩产能。2014年6月底前,通过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标准及施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政策,倒逼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产能退出市场;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必须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减量置换,并向社会公示;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产能减量置换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备案,建成后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先淘汰置换产能,后投产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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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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