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又被网络“遗忘”
互联网经济下了很多“蛋”,渐成气候的“音乐网络直播”业务便是其中之一。上周,本报以《虚拟世界里,他们在歌唱》为题,报道了这一新生事物(详见9月16日12版)。在网络平台搭建的虚拟直播间里,网络主播歌手以“公会”为组织,为网友唱歌,网友则以“刷礼物”的方式对歌手进行“打赏”,一些人气颇高的网络主播歌手和公会,还因此获得了相当不错的收入。 传统音乐产业因为苦于找不到新兴盈利模式而哀鸿一片,互联网娱乐平台却开发了这么一座“富矿”,着实令人惊叹。据说,用户基数大、活跃度高的网络娱乐平台,每月向歌手、公会支付的资金就有数千万元,一些经营情况良好的公会,每年的资金流水就是数以亿计的规模。不过,在这个看似肥美的利益分配链条中,似乎有一个环节被有意无意地遗漏掉了,那就是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 要知道,在网络平台上靠歌唱赚钱的,除了极少数原创音乐人,绝大多数主播歌手都是翻唱者,换句话说,这些歌手及其幕后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实是在借着歌曲创作者的智慧成果,来赚取网民的“打赏”。按照我国2006年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那些歌曲的音乐著作权人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实际情况却令人无语。 在采访的过程中,当谈及应该由谁来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时,网络平台运营者、公会和歌手这三方利益群体,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回避问题的态度。而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等机构,似乎也还没能来得及关注到这一新兴的网络音乐产业形态。在这样的状态下,推出了主播歌手的各大网络平台,似乎成了“三不管”的版权盲区,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这样再次被漠视。 自从音乐触网之后,音乐版权就成了传统音乐产业挥之不去的痛点。由于利益的纠葛,话语权的失衡,收费机制的不健全、不透明等种种问题,关于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互联网统治的现实面前,常常因为不具有实操性而无能为力。而网络世界不断衍生出的新型商业形态,又总是让试图维权的传统音乐人疲于应对。 昨天,网络音乐下载如火如荼;今天,“音乐网络直播”业务风生水起;没人能够预言,明天又有谁会从音乐产业中开发出一个什么样的盈利模式出来。互联网总是能够激发想象力,但这样的想象力不应超越法律的尺度。如果互联网的每一次“与时俱进”,都是建立在对他人劳动成果的肆意占有和合法权益的无情践踏之上,那么这样的所谓“进步”则恐怕是需要警惕的。 |
关键词:互联网,音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