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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渐成售假重灾区 违法成本低致屡打不绝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季健明 2014-12-08 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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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新难点

  网络售假隐匿深,当售假行为尚没有证据证明达到犯罪标准时,公安机关难介入

  令“潘自航们”发愁的并不是找不到侵权单位,而是假冒侵权行为总是通过网络游击作战,让人防不胜防。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假售假的“黑窝点”与部分有证企业主观故意违法并存,违法主体隐匿深、取证查处难,通过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更加复杂、隐蔽。由于网络销假和夸大宣传,涉及IP地址所在地、违法经营地、药品交付地等多个场所,而且各个违法犯罪环节相分离,打击难度非常大。

  目前食药监部门的主要查处权限都是针对实体部门,对于网络背后的违法主体,尚欠缺有效的查处办法。比如,只有在查处监控违法主体通讯记录、物流情况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固定证据。然而,当网络出售假药行为尚没有证据证明达到犯罪标准时,公安机关不介入,那么食药监部门搜集、固定证据都存在困难。潘自航就遇到这样的尴尬,他曾经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北京某公司在网上销售假冒“自航牌灵芝孢子粉”,但一直因为证据不足难以立案。

  河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保卫总队政委田广清介绍:“食品药品犯罪一般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多数专业鉴定需要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能够共享专业技术资源,可以节约一些无谓的重复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据一线执法人员透露,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原则性规定多,但可操作的规定较少。目前缺乏公安、检察部门提前介入程序,案件移送标准模糊,证据转换和互认程序尚未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检验鉴定时限难以协调。

  “证据转换问题的背后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鹏指出,行政执法的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要尊重刑事司法机关的意见,不能对行政执法阶段的证据提出过高要求。然而对于重大的食品药品案件,可以考虑建立健全刑事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制度,“但必须依法衔接、依法配合,既要防止以罚代刑的查处不严,又要警惕刑事司法权力的越位干预。”

  打击新途径

  修订中的《药品管理法》将加大对假药劣药的打击力度,有关部门将建立完善“食品药品黑名单管理制度”

  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尤其在行政执法方面,有些领域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

  据记者了解,修订中的《药品管理法》,将强调对假药劣药的打击力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药品的全过程监管,合理设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高药品领域执法的可操作性。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也将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乃至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等制度。

  生产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如何推动企业成为第一责任人?有专家建议,要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让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而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未来将建立完善“食品药品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时曝光,并将黑名单作为企业评审和贷款的前置条件和依据。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发现,更离不开消费者的配合。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第一时间查处违法分子,尤为重要。经常在网上购买保健品的小陈坦言:“有时候也会遇到假冒产品,可是就这么一点东西,拿到有关部门检查或者举报,成本太高了。”“别说消费者,我作为研发人有大量证据证明有人公然生产假灵芝孢子粉,但不法分子仍逍遥法外,就是源于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对此,应该加大问责力度。打击假药是一场持久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潘自航说。

关键词:药品,互联网,app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