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不能再“裸奔”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金融改革的深入,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有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延伸金融服务,如网上银行、电子银行;有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如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网络等;还有互联网金融服务,网络形式的金融平台,如各种互联网基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保险销售平台等。特别是2014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可以说井喷式的发展,预计到年底全国P2P网贷运营平台的交易额可能突破2500亿元。 互联网金融相对传统金融而言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资金供、求双方可直接在网络上进行沟通,甚至可以进行多对多交易,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有关人士透漏,阿里金融单笔小微信贷的操作成本为2.3元,而银行的单笔信贷操作成本在2000元左右。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经营户、小微企业和普通居民受益匪浅。但是互联网金融立法整体滞后、市场监管未能及时跟进,使得依附在互联网金融上的经济犯罪大量滋生和蔓延,互联网金融平台频出问题,使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损害了互联网金融的信誉,影响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众多问题平台的问题出在哪里呢?一是居心不良者,利用互联网金融业井喷式发展,进入门槛低,人们对这一新的金融业态的狂热和风险缺乏了解,蓄意乘机诈骗。二是一些P2P平台任意超业务范围经营,踩踏“红线”。三是许多互联网金融问题平台以高利率吸收投资者,高利率意味着高风险。四是一些P2P平台信息和资金管理不透明,甚至故意隐瞒。有的P2P平台自身有实业基础,以此吸引投资者,解决自身融资的需求,一旦自身实业出了问题,这种自融平台的资金链必然断裂,还有相当多的P2P平台自建资金池,没有进行资金托管,给擅自挪用投资人款项跑路有了方便之门。五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主要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来完成,其技术性风险和管理安全风险较传统金融业务风险大。 距我国第一家P2P互联网信贷平台诞生已有7年,但现在全国1400多家P2P平台仍处“裸奔”状态,“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这种状态必须尽快改变。 首先,要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互联网金融自然不该是法外之地。比如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都需要尽快立法加以明确和规范。对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金融改革的深入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其次,要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包括内部控制、技术控制、社会信用体系。内部控制应从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方面入手,制定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风险防范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技术控制主要是培育一支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对加大硬件安全措施的投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能力和防攻击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硬件环境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快建立全面客观的电子商务身份证体系、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 第三,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交叉特征。我国金融行业当前实行分行业监管,这样的监管体系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金融,一些相关业务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严重存在监管缺位、监管重叠、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所以,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要建立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沟通、配合、协调;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细则,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规范自律作用。 |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