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受访者主张惩治互联网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创新和创业的大潮下,互联网公司的成就往往源于科技进步和体察用户需求。为了用户体验,互联网公司往往表现得弱势,但是为了争夺和巩固市场,互联网公司在用户权利上却非常强势。无论是饥饿营销、信息泄露、用户绑架还是流量窃取,一些互联网公司往往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拿走了用户的隐私或选择权。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2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62.3%的受访者认为在用户面前,互联网公司非常强势,用户是待宰的羔羊。 44.7%受访者认为互联网公司长期忽视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16.6%的受访者看来,互联网公司在用户面前处于弱势地位,认为用户就是一切。但更多受访者(62.3%)认为,用户之于互联网公司,就是待宰的羔羊,非常弱势。还有21.1%的受访者表示不好说。 北京某公司知识产权工程师蔡良伟觉得,当前,用户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处于强势地位。“在互联网这个相对自由的市场,每天都有互联网企业退出,竞争越激烈,用户越会处于主动地位,‘卸载’便是用户的终极权利”。 但在国企工作的王政淇看来,用户处于彻底的弱势地位。由于工作原因,他平时对互联网产品接触比较多。“普通用户对互联网技术几乎是一无所知,虽然可以选择用哪家产品,但在个人信息和搜索痕迹的留、删上,全无发言权。”王政淇认为,当用户对产品产生依赖后,就更无脱身的可能了。“虽然在初始阶段很多互联网公司投入很多、姿态也低,但后期的依赖回报,显然会增益到一个非常可观的程度”。 调查显示,在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上,44.7%的受访者认为互联网公司做得比较差,其中,9.5%的受访者觉得非常差;40.3%的受访者觉得一般;25.0%的受访者觉得互联网公司在这方面做得好。 “2010年360和腾讯之间的纷争,对于提醒用户增强权利意识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是一次难得的契机。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很多人并不那么在意被这些互联网产品包围、扫描、透视。”王政淇对记者说。 “去年一款电台应用‘蜻蜓FM’火了,不是因为它产品好,而是因为它被扒皮了。”在北京一家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的秦羽(化名)告诉记者,这款应用利用技术手段对DAU(日活跃用户数——编者注)和广告点击量等数据造假。“它通过后台代码,会在用户手机上默默打开一个无窗口的透明界面,还会自主触发广告商广告,并回传给第三方数据公司”。 秦羽表示,一些互联网产品为了在投资人面前“姿态优美”,会夸大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和DAU。“然而通过技术手段,消耗用户的流量,在用户手机上强制启动,流氓行径无疑”。秦羽觉得蒙骗用户的不可能只有这一家,只是不幸被竞争对手揪出来了而已。 54.6%受访者认为要注重对互联网公司法律监管 一些互联网公司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往往伴随着不正当竞争,在92.3%的受访者看来,应该对巨头间的不正当竞争予以限制和惩治。 最近几家搜索引擎和搜狗之间的纷争也颇受业界关注,搜狗输入法靠良好的用户体验占据了非常可观的市场份额。然而,它能够通过打字时跳出的候选词组,点击进入搜狗搜索页面的做法,为它惹上了和百度“截取流量、不正当竞争”的官司。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判决搜狗输入法停止在百度搜索中直接以涉案下拉提示词的形式提供搜索候选及差别性对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消除影响,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诱导用户被认为是搜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因。 具体来说,海淀法院通过全面考虑用户的使用习惯和心理预期、知情权与选择权、搜狗输入法经营自主权的边界、行业惯例等因素,认定搜狗有主观过错。不过,法院并未否定输入法和搜索引擎相结合的技术创新。 虽然判决已下,但截至记者发稿前,搜狗输入法还未作出调整。 在辽宁某市知识产权局工作的赵雅(化名)一直关注案件的进展,在她看来,搜狗本来可以在技术上有更高追求,在用户体验上做得更好,“但为了抢占搜索入口,弱化了受用户欢迎的、命中率更高的云词库,顾此失彼,太短视。也与互联网共享、自由的精神不相符”。 在赵雅看来,一些互联网公司之所以会受人肯定,是因为它们有凭一己之力改变陈俗的勇气和精神。“无论是像‘回家吃饭’那样新应用的异军突起,还是‘百度地图’等传统老牌的精耕细作,或者‘网易云音乐’这些低调厂牌的优秀应用,都能给人以积极影响。所以,当失去追求‘更好’的念头,就会走下坡路”。 对于技术创新和法律监管的关系,在54.6%的受访者看来,应该注重法律监管,互联网公司的一举一动都要完全合法,还有20.2%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在创新和法治上寻求平衡,边打边保。也有25.2%的受访者提出了注重技术创新,突破边界也可以完全容忍的观点。 在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为新浪等互联网企业提供服务的王庭伟律师看来,目前我国的互联网法律已经比较健全。“我们国家对此一直比较重视,也与国际有很好的接轨。在大数据应用领域,在获取方式上、在数据使用上,都不能违反基本原则。用户的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等,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是否为交易侵犯了这些权利,比较简单的判断方法是,互联网公司获取和使用这些数据时,是否为交易所必须。比如,如果不提供真实姓名、电话和地址,网购是无法完成的,这种情况下,获得和使用用户信息是合法的。如果将这些信息倒卖给他人,明显触犯法律。”王庭伟认为,互联网公司不仅不能倒卖信息,且有义务保护信息不被泄露,“接触用户信息的员工要有培训,信息管理要有内部流程,还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防止外部入侵”。 “要承认,法律是在追赶技术中进步的,管理者的基本态度是,只要不触犯现有法律,就鼓励技术创新。”王庭伟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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