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局明确:网购7天"后悔权"不适用实体店
新消法第25条,赋予消费者网购7天可退货的“后悔权”,在诞生之前就饱受争议,在执行之后,也注定将成为最受关注的法条之一。昨天,市工商局、市消协联合盘点近期消费投诉热点。据统计,我国新消法实施后,从3月15日至5月15日,市工商局和市消协已接到相关投诉225件。 北京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后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实体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后悔权”的期限是7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范围之内。 实例 无特殊约定网购7天可退货 自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起,12315中心每天都接到许多市民来电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其中,对有关“后悔权”的投诉和咨询最集中。从3月15日至5月15日,市工商局和市消协已接到相关投诉225件。如有消费者来电询问,在网上买了一套新餐具,可朋友来贺新居又送了一套,自己就想把刚买的这套退掉,是否有法律支持等。 对此,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认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7天的“后悔权”,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经营者没与消费者达成不能退货的特殊约定,消费者则有权要求退货。 工商人员表示,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4类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还应当保持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工商人员强调,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须按照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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