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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抓新闻陷侵权漩涡 是搬运工还是剽窃者

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孙奇茹 2014-06-09 08: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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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观点

  新兴传播平台也应尊重著作权

  “一个以内容服务为主业的企业要想做大,必定要跨越著作权这道坎。”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祝伟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也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等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今日头条的行为还涉嫌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记者注意到,在今日头条的阅读页面中,每个原作者的媒体出处、原网站链接都有所标注。尽管如此,在祝伟看来,其仍然涉嫌侵权。“虽然标明出处,也承诺在对方提出异议后断开链接,但从本质上来讲,未经授权抓取网站信息作为自己产品中的内容供用户阅读,就是侵权。一旦涉及的著作权人都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今日头条就会陷入很大麻烦。”祝伟说。

  此前,百度文库涉嫌侵犯作家著作权、门户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传统媒体网站内容等版权争议,屡屡在业界发生。而今日头条,则再一次将人们的目光聚焦在新兴传播平台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涉嫌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在舆论的高度关注下,今日头条似乎也开始意识到获得版权授权的重要性。“我们正在积极与内容提供方接触,争取实现双方的价值共享和更多的授权合作。”杜晨说。人民网副总编、无线事业部主任许丹丹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称,人民网与今日头条正在商谈签订内容授权使用的合作合同。

  “其实从今日头条提供的服务来看,它能够在用户兴趣基础上进行个性化推荐,形成自己的独特服务,这是有价值的‘再创作’。但它不能忘记一个前提——必须要保证原著作权人的权益,这是不容侵犯的底线。”互联网专家姜奇平对记者说。

  短评

  网络侵权不应有容身之地

  “今日头条”最近上了头条。这款2012年8月才上线的大量抓取网站新闻的手机APP,近日因获得C轮1亿美元投资、被《广州日报》提起诉讼、《新京报》停止与其合作等一连串事件,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舆论批评之下,今日头条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一系列所谓的解释,一直强调自己是被“误会”了,称所从事类似搜索引擎的业务,应该适用避风港原则。但今日头条APP在页面上醒目地展示了其他新闻网站的标题和图片,给人感觉这些内容都是它自己原创的,这显然不是搜索引擎的功能,因此今日头条和搜索引擎完全是两回事。在涉嫌侵权事实面前,缺少最起码的反思和令人信服的澄清。

  此外,今日头条称自己与众多网站都有合作协议。如果真是如此,就应该拿出白纸黑字的合同或确凿的证据,然而它一直没有出示,这就很难让人信服它单方面的说法。相反,已有不少媒体明确表示,今日头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转载自己的内容或跳转了自己的网页,涉嫌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有的媒体甚至向今日头条提出法律诉讼。

  今日头条还称,如果新闻网站不愿自己的内容被其抓取,可以提出来,它将立刻断开链接。这样的逻辑更是可笑,难道在不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拿人东西,在主人要求归还后还能义正辞严地回答:“你不愿意早说嘛!”

  互联网时代,鼓励技术创新的盈利模式,然而必须坚守一条底线,那就是法律法规。具体到今日头条,就意味着必须尊重其他新闻单位的著作权,不能肆意把别人的头条当自己的头条。随着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网络侵权不该也不应有容身之地。根据《刑法》、《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今日头条一旦擅自抓取新闻网站的内容,就已经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了。承担相关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以后发生类似事情,是今日头条的当务之急,也是企业发展中最起码的原则

关键词:今日头条新闻,网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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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