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策保障 (一)完善行业管理。全面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转型升级攻坚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26号)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结构调整方案;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准入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生产线和企业积极申请公告;在省内主流媒体定期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及装备,广泛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环保约束。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区域限批措施。加强对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和特别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予以关停。 (三)加强土地管理。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生产企业使用土地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新增使用土地、岸线。不得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给予任何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善后处理和转型发展。 (四)加强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兼并重组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期限可延长到7年。发展各类机构投资,鼓励创新基金品种,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加大对企业“走出去”支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支持产能向境外转移。 (五)规范资源型产品价格。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六)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用好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渠道争取更多支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提高标准压减淘汰产能给予财政性补贴;省级财政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对依据调整方案压减、淘汰钢铁行业提高标准淘汰的产能,给予适当支持;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等政策措施。 (七)完善职工安置措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研究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保职工安置政策、资金、服务到位。企业一次性、大批量裁员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和就业形势分析预测,及时把握形势,制定出台失业保险支持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政策措施。要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中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做好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险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加强信息公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建立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 (九)强化监督检查。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行条块结合,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及时公开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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