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退货怎样应对商家的推诿
历经“双11”之疯狂购物后,一些消费者难免因非理性选错商品而行使“后悔权”。但这时,他们会发现“7日无理由退货”被一些商家设置了种种障碍。 商家事先违法“设约”不成立 [案例] 李老先生的女儿从某网站平台商家选中一款集收音机、视频播放机、评书、唱戏、养生于一身多功能“老人机”,售价498元。李老先生在电脑上看后,非常满意,当即决定购买一台。可收到货后却发现该机体形过大,不便于随身携带,李老先生便让女儿联系商家退货。而商家却以在电商首页有“一经售出不予退货”之提示为由,拒绝退货。 [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二款是规定了“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此“确认”的前提是该“商品性质”属于不宜退货之商品。而“老人机”作为家电商品,并非是法律规定的不宜退货商品。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7日无理由退货”是法律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商家有约在先,消费者同意购买,也因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李老先生有权依法要求电商家无条件退货。 商家自设“贵重商品不退”不成立 [案例] 田小姐从某电商处选购了一款价值8800元的玉兔雕件。收到玉兔后发现颜色有些发暗,远不如电商平台上展示的那样流光溢彩,很不合田小姐心意。可当她与电商提出退货时,商家说玉兔属于贵重商品,如果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货。 [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除鲜活易腐”等四类商品之外,还特别提出“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随意扩大解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不宜退货”之立法本意看,主要是对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如鲜活易腐的、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除此之外,一律实行“7日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 拆封影响“商品完好”不是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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