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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贮存运输】 二审稿增加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关键词:食用农产品】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和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标识】 二审稿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等物品,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关键词:农药】 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关键词:保健食品】 二审稿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及用量,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在上市销售时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在上市销售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关键词:媒体责任】 二审稿删去一审稿中有关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关键词:法律责任】 二审稿规定,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加重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增加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处罚。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 据新华社北京电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往与合作,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向22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杨焕宁说,草案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一次性临时活动的申请登记许可程序,确立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引、活动便利的法律义务,为保证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合法开展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法律保障。草案还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 拟取消50万元处罚上限 草案规定,在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上,在燃煤、工业方面,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还加强了建筑施工、物料运输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机动车管理方面,草案规定,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此外,草案规定,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政府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者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还取消了现行法中50万元的处罚上限,代以倍数类惩罚标准。如造成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所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重典治霾,严厉处罚。草案还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超标排放,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督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被责令停止排污、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 露天烧烤或被重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迎来14年后的大修。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草案首次规定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取消了现行法中50万元的处罚上限,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政府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者或面临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据悉,这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27年来的第三次修订,也是首次大规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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