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电信监管改革趋势中我们能学到什么
各国监管机构积极调整互联网应用爆发背景下的电信监管重点。一是积极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2014年3月欧洲议会通过《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条例》(草案),以一个统一、泛欧的数据保护法,代替目前各成员国碎片化的现有立法,并明确了“遗忘权”、“数据可携权”等新型用户权利。俄罗斯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法》修正案,要求网站存储的俄罗斯公民的个人数据必须存在俄罗斯国内的服务器上。另外,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也纷纷修订原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网络安全。在网络监控方面,美国国会出台《2014年全年预算法案》,将用于改善网络安全的预算提高到670亿美元。印度出台《电信安全政策(草稿)》,规定电信监管机构可要求电信公司向执法部门提供辅助监控、接入电话、文本信息、数据信息等。在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方面,美国白宫发布《促进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的框架》(第一版),旨在加强电力、运输、电信等所谓“关键基础设施”部门的网络安全。三是有关网络中立的争论从未停歇。美国2011年出台的《开放互联网指令》引起激烈争论。2014年5月FCC通过新版网络中立法规,允许基础电信企业向内容服务提供商收取费用。但是,新版的网络中立法案同样引起了巨大争议。2015年2月FCC投票通过了最新版“网络中立”管制方案,禁止斥资兴建网络的宽带服务商区别对待接入其网络的服务对象。但该方案遭到了电信运营商团体的强烈反对,两家通信机构就此将FCC诉诸法庭。欧洲议会在2014年4月批准了网络中立法案,仍等待欧盟委员会的批准。欧盟委员会新主席容克上台后,目前网络中立法案处于搁置状态。 从国际趋势看 我国未来改革方向 自主经营的企业主体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我国电信业需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治理结构完善、自主经营的企业主体是市场机制得以发挥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我国基础电信企业早年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和引入战略投资者,塑造现代市场主体,但我国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目前仍均由国有资本主导,其他资本成分难以在企业治理中起到约束和监督作用。企业的产权改革尚未完成,有效治理结构仍不完善,企业有待成为真正的法人主体,亟须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 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放开竞争性业务的市场准入,加大基础业务市场的开放力度。随着互联网技术业务的快速发展,话音业务、宽带网络末梢的接入业务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竞争性,这是基础市场扩大开放的技术经济基础。2014年,在移动虚拟转售业务对民资开放的基础上,我国又出台了对民资开放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意见。这吸引民资参与最后一公里的网络建设,弥补运营商投资不足的问题。但应该看到,基础市场内仍以三家国有基础电信企业为主,民营企业尚未成为推动市场竞争的有效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需要继续推进基础电信市场的开放进程,进一步扩大基础业务的开放范围。 与此同时,我国也面临互联网发展对监管带来的挑战,需要加快监管体系转型。一方面,互联网应用的快速发展,带来用户信息保护、跨境数据流动、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接入等问题,需加快面向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的转型。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对经济社会的全面渗透,通信网络设施的基础性作用更加突出,因此,在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基础电信企业的投资动力和投资收益,促使其更好地完成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升级换代。 |
关键词:电信监管,国际电联,基础电信,改革趋势,改革探索,改革方向,互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