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通信设备,是指通信铁塔、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WLAN)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等; (二)通信线路,是指光(电)缆、电力电缆等,交接箱、分(配)线盒等,管道、槽道、人井(手孔),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标石、标志标牌、井盖等附属配套设施; (三)配套设备,是指收发信天(馈)线,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 第三十五条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等其他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关键词:河北,电信设施,条例 |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