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退货怎样应对商家的推诿
[案例] 周先生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了一台车上用导航仪,妻子感觉此款导航仪样式与颜色很不合意,与电商服务人员联系要求退货。客服人员认为周先生早已打开包装,影响商品的完好性,拒绝退货。 [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明文规定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商品应当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并不包括商品的外包装。商品完好的标准应以是否影响二次销售为前提。包装完好和商品完好是两个概念,商品包装拆掉与商品完好并不相违背。再者,如果不拆开,消费者怎么来判断商品是否合意以及质量如何。因此,商家的拆封损坏“完好”、拒绝退货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7天期限应该怎么算 [案例] 张女士“双11”前的11月9日在某电商处购买了三件时装。其中给丈夫选购的一件高领休闲装,丈夫不太满意,张女士于11月17日向商家提出退货。商家认为,从张女士9日购买起算,到17日,已是9天了,超过“7日无理由退货”,并以此为由拒绝退货。 [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这样算来,张女士于2014年11月9日购物(并于当日到货签单),应从10日起算,7天到期日应为16日。因16日为双休日,应以双休日结束后的翌日(17日)为到期日。因此,张女士于17日提出退货并未超过“7日”。 预付款与“7日无理由退货”无关 [案例] 为能在“双11”抢购到“白菜价”化妆品,刘小姐于11月8日在某网站与商家达成购买一款系列化妆品协议,并预付了1800元。翌日,刘小姐在另一家电商处看到了价格更便宜的同品牌化妆品,便向原商家提出退还预付款要求。商家以预付款不是普通商品,不能享受“7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还预付款。 [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刘小姐交预付款后发现同类商品有更便宜的,其有权自主决定选择购买后者。 消费者在缴纳预付款时若并未有特别约定,该预付款通常属于法律上的订金性质。而对于订金,法律并未有不退还的规定(亦不受双倍返还的定金之罚则约束)。因此,商家应依法退还刘小姐的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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