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后若店家跑路 消费者可向网站运营商讨公道
某酒楼设置最低消费,被消费者告上法庭。资料图片 昨日,在3·15消费者维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广州法院系统调研了近年来消费维权的判例,并发布了相关调研信息。 据越秀区人民法院统计,消费维权中“产品责任纠纷案”有九成是“职业打假人”起诉,普通消费者维权意识还有待增强。2013年上百件案例显示,主要纠纷领域集中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安全受损,起诉商家;网上购物被骗、产品虚假宣传、起诉商家等。 法院提醒消费者,即将于3月15日(本周六)正式实施的《新消法》规定,网上购物将可以7天内无条件退货,即使店家“跑路”,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站运营商讨个公道。今后,消协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额将保底500元。 南方日报记者刘冠南实习生李妍通讯员杨婷葛佳茗 3月10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受理了该院首宗起诉餐饮业最低消费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人们在外出就餐时,常常看到酒楼等餐饮行业要求“最低消费”,许多人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无理要求,但是真正维权的人寥寥无几。 3月8日,广州市民廖某在某宾馆酒楼消费时,按餐牌共点餐78元,但在结账时,却被告知没有达到最低消费额度,需要按照最低消费额124元支付费用。 廖某提出“最低消费限制是违法”,消费者协会有明确表态,而且全国各地也有判例。但店方仍坚持收取最低消费的费用。廖某认为经营者此举是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公平的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是“霸王条款”。据此,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费用。目前,越秀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据越秀法院统计,2013年共收到消费者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共121件,虽然收案数是2012年收案数的两倍多,但这其中,大多数为“职业打假人”操刀,普通消费者起诉各大厂家、销售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较少。 -以案说法 元宵节吃饭摔伤法院判店家赔偿 周红(化名)在去年元宵夜到某知名饭店吃团圆饭,怎料在饭后如厕之际,摔倒在该饭店的厕所门口,被诊断为大腿粉粹性骨折。 饭店对此拒不负责,以该厕所不属于饭店经营范围,是大厦管理方的管辖范围为由推搪责任。经过法官的现场勘查以及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虽然饭店与大厦管理方的租赁合同范围并未包括该厕所,但根据厕所的位置及使用常理等依据,足以认定饭店就是厕所的实际管理使用人,最终判决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新消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述公共场所应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有必要的保障,但往往判决时法院也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消费者自己也应尽个人保护的注意义务。 食品安全“退一赔十”不以人身损害实际发生为前提 小郑在某大型连锁药店购买了7盒保健品合计1736元,涉案保健品在外包装上显示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小郑并没有服用购买的保健品,但其认为该添加剂违反了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于是起诉生产商和销售商,并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固定饮料,并非果糖,而D-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仅限定于果糖,因此厂家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生产商赔偿十倍即17360元的赔偿金给原告。 法官说法: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生产者或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请求并不以消费者实际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 夸张的广告用语虚假宣传消费者成功取回退款 阿强(化名)在某大型百货商场购买了由黑龙江省一家饮品公司生产的饮用水,该产品在外包装上宣称是“中国国际象棋队指定饮用水”、“中国围棋队指定饮用水”,阿强认为该广告虚假夸大,“指定”等用语属于违法宣传,故将该生产厂家和百货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商场退还购物款。该案法院判消费者胜诉。 法官说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明确禁止除特定情况下,商品广告中禁止使用“×××指定”的广告用语,上述涉案产品并非该特定情况中的特殊使用情形,所以百货商场作为销售者,未能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应承担退还价款的法律责任。 没有明示中奖概率法院判定属欺骗性销售 小彭在某一知名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该饮料包装上有“再来一瓶”的促销宣传字样,但却没有关于本次有奖销售活动的中奖率,于是小彭便以生产商及该知名超市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对此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故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一”。 |
关键词:网购,消费者,网站运营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