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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状告工商局

http://www.hebei.com.cn 2014-04-02 09:26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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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侵权,被工商部门认定该公司存在侵犯举报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及罚款10万元等。近期,该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昨天上午9点半,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双方针对行政处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是否充分展开了激烈辩论。

  科技公司遭举报

  工商局给予行政处罚

  2010年5月,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举报,称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市工商局随后扣押了奥普特公司的某型号3D锡膏测厚仪成品3台、半成品2台。2013年12月,市工商局认定奥普特公司存在侵犯举报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并监督其将载有举报人商业秘密的有关资料返还举报人,监督其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某型号3D锡膏测厚仪成品3台、半成品2台,并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奥普特公司称,本案行政查处耗时三年,对该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认为根据诸多细节显示,举报人利用向工商部门举报达到了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在奥普特公司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针对该公司的诉求及相关指责,市工商局此前提交了长达17页的答辩状,详细辩称其处罚决定相关法律与事实依据的合法和合理性。

  庭审焦点:

  1.工商局是否有管辖权?

  公司认为,本案的实质是举报人认为奥普特公司的软件著作权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本案应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工商部门并无管辖权。

  工商局则表示,举报人主张的操作软件源代码经鉴定属于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故该局有管辖权。

  2.行政处罚是否过重?

  公司认为,举报人并未举报其硬件即3D锡膏测厚仪受到侵权。即使软件侵权成立,操作软件可卸载,但工商部门要求销毁产品的半成品及成品,如此处罚决定实在不合理。

  对此,市工商局则表示,依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侵权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应当销毁。

  3.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有效?

  公司认为,被控侵权的软件仅占软件总数的1%多一点,而且有证据表明该部分函数进入了公知领域,工商部门认定侵权缺乏事实依据。鉴定机构涉嫌与举报人有利益关系。

  市工商局则表示,举报人对软件源代码具有先研发的时间性、延续性和所有权。而涉案公司始终无法证明其对该源代码自主研发或合法获取。司法鉴定机构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程序合法。

关键词:科技公司,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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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