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播“我是歌手”侵权 风行公司被判赔50万
因享有综艺节目《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网络独播权,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风行网”运营公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风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 乐视公司诉称,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风行网和手机客户端非法转播了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完整内容,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诉讼中,乐视公司申请法院作出禁令,责令风行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和手机客户端的侵权行为。法院经约谈双方当事人,追加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后,向风行公司发出禁令。经查明:经制作方授权许可,乐视公司取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风行公司则享有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一季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风行公司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考虑到《我是歌手》第二季是热播综艺节目,具有较高商业价值,风行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仍不停止侵权行为,且在节目中大量播放广告,获取商业利益,应当从重确定赔偿数额。最终,判决风行公司赔偿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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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