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宽带退订被指撤而不销:律师称涉嫌违背消法
律师称涉嫌违背消法 记者随后查阅了《中国联通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书》,该协议书在对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中并未提及上述保号包月费项目。 针对李先生反映的问题,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昕宇律师指出,中国联通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据胡昕宇介绍,电信服务行业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否则就是无效的。”胡律师说。 在今年新修订的消法中,对于格式合同有了更明确的解读。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知名消费者维权律师邱宝昌亦表示,随着3G的推广,有关手机资费、宽带业务等电信服务的投诉明显增多,这其中反映出来的资费不透明、开通容易退订难等问题并非电信行业独有,银行、煤电水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都存在类似问题。“手机(移动设备)越来越普及,人们几乎天天都在用,所以同样的问题,在这个领域就更为凸显。”邱宝昌称,企业在服务规则的制定上,应更关注消费者利益,而消费者则要勇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中投顾问、IT行业研究员李方庭认为,霸王条款是电信运营商服务条款中最为明显的特征,消费者部分选择权、知情权被人为剥夺,部分关键条件往往在不太明显处加以标示,模棱两可式的文字解读则易误导消费者。同时,运营商实体店员工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专业能力、服务态度、素质涵养还需进一步改善。 运营商霸王条款或源于垄断全面清除难度大 今年3月15日,中消协发布了“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该报告显示,2013年服务投诉类别中,移动电话服务、网络接入服务位列投诉量前十名,其中,网络接入服务22081件,同比增长32%。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资料亦显示,2013年电信服务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擅自开通增值业务、套餐计费方式复杂等方面。 除经济学家马光远炮轰中国联通“偷流量”外,不少消费者也曾遭遇过因使用手机下载软件,造成流量异常的情况。胡昕宇律师表示,尽管运营商多以“软件问题”解释这类情况,同时强调软件并非由运营商直接安装,“但软件的流量资费是通过运营商收取的,运营商肯定要对流量进行监控。同时,消费者对流量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因此从诚实信用角度讲,运营商有义务对非正常流量向消费者及时发出提示,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而不是等到问题发生后再撇清关系。” 关于运营商莫名多扣资费、推荐免费试用业务到期自动转收费业务等问题,胡昕宇强调,“这种行为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除了申请运营商退款外,还应当附加多扣款在未返还期间的同期贷款利息。同时,消费者没有明确回复说接受,不回复等行为均默认为不接受该业务。” 胡昕宇称,电信行业因为涉及国家信息安全问题,在全球很多国家都有垄断属性,但也是允许公开竞争。据她介绍,日本政府为了防止垄断,引入了竞争机制。“日本现在主要有五大运营商,由于政府在反垄断中态度强硬,也使得这五家公司日趋差异化发展,各有领地但也互有攻伐,良性竞争下,也催生越来越多廉价资费、优质服务的应用。”欧盟则是通过立法,要求运营商必须公布商品成本,且对价格上浮区间做出有规定。欧盟还提出了取消欧盟范围内手机漫游费的计划,这被视为26年来欧洲电信市场最大的改革。” 李方庭亦表示,霸王条款在垄断行业中普遍存在,央企国企利用霸王条款“剥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有关部门对这些企业的调控能力、监察能力、惩处力度并未获得消费者普遍认可,全面清除霸王条款难度极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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