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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行业6条款涉嫌"霸王条款":预交话费不退还

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卢涛 2014-08-02 1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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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交话费不退还

  条款内容:甲方(用户)承诺的预交使用费按以下约定消费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还该预交使用费用。

  点评:运营商违约应退预付款

  房山工商分局法制科科长武连波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是电信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消费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退回相应的预付款。

  用户不能离网

  条款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不能离网、过户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点评:用户有权重新选择运营商

  房山工商分局合同监督管理科科长李占杰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某一项服务,如果消费者在承担违约责任后选择离网、过户或提前终止协议,应当允许。

  新闻链接

  涉商品房合同霸王条款:

  广告许诺未写进合同不算数

  条款内容:……针对该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发布的广告、宣传、楼书、沙盘、模型及示范单位、样品展示、口头讲解等信息内容如未列入合同、合同附件及本补充协议,对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点评:广告宣传具体内容视为合同

  房山工商分局副局长张景山认为,这一条款免除了售房方的责任,排除了购房者的主要权利,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属无效。只要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说明和具体允诺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如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电信,互联网,消费者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