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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别对人不对事

http://www.hebei.com.cn 2014-04-05 08:13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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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公平宽松的监管环境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由央行牵头筹备的中国金融互联网协会已获批准,近期将挂牌。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这不仅仅表现在对监管和行业自律上,更重要的是,国家承认了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在组织上确保维护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关于监管最重要的原则应该是公平、公开、公正。不能因为不喜欢一个人或一家企业而专门实施特殊的监管政策,那是无理的。希望协会能制定更完善的自律政策,为监管层提供合理的监管方案。

  很多人包括业界对余额宝监管产生很多误解,认为余额宝缺少监管,我认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说的很清楚了,余额宝处于有效监管中。

  从储蓄存款到同业存款,余额宝处于不同的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中:从储蓄存款转入支付宝,监管机构是央行;从支付宝转移到余额宝(天弘增利宝)监管机构是央行和证监会;天弘基金存入银行同业,监管机构是银监会和证监会。当然,央行可以覆盖整个监管过程。

  金融监管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而在现实中,余额宝不仅受到非现场监管,更不缺现场监管。较早前,支付宝方面称,“有人呼吁互联网金融亟待监管,搞得好像一直没有监管一样。余额宝从诞生第一天就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大力指导和有效监管:诞生至今的264天里,共计得到各种监管43次,平均每6天一次。怎么监管?含文件备案汇报、现场调研、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今年1月至今,央行、证监会、国家审计署等累计监管了19次。”

  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事实上可能会与其他协会一样,承担一部分的监管职能,这样,可以更好地解决混业监管问题,将分属一行、三会、一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监管职能协调落地。

  互联网金融类别不同,风险程度也有所不同,在监管中,应该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风险容忍度。但是,对于风险类型相同的公司和类型,标准应该完全一样,不能因为大而采取歧视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央行相关负责人早前提出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是,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作为政府的职能监管部门,不能直接对某个企业、某款产品直接下达生死命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允许企业试错;监管宜粗不宜细;对事不对人;提高容忍度;管的太细太多会吃亏不落好。

  遥想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之前,被国内外媒体集体唱衰做空了一把,让外资以较低价格进入;如今,植根于中国大陆的阿里巴巴即将赴美上市,这时候总不能让监管层和好了伤疤忘了痛的国有商业银行实实在在地做空一把吧!

  即便要闹等阿里在美国上市成功后再闹,难道晚了?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支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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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华夏时报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