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的作法究竟违不违法
●在中国大陆,什么是“时事新闻”、“新闻类文字作品”并且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还是一个模糊、争议的问题。 ●实际上,不仅新闻类文字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作品在为单纯传播新闻之目的而使用时,亦应归入“合理使用”或者至少是“法定许可”的范畴。但是,非“时事新闻”的一般作品,即使已经著作权人授权而被刊载于某一媒体上,其他媒体也不能随意转载或刊登。 ●“今日头条”的服务方式是在自己的网站上向用户提供了一种索引服务,将用户引导至相关新闻所在的网页。只要“今日头条”们能够遵守“通知移除”机制的各项规则,其服务完全可以合法地存在下去。但是,其通过手机APP、微博、微信等渠道提供的所谓“优化转码”阅读则已明显构成了对原网页内容的复制,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关于“今日头条”侵犯传统媒体著作权的媒体炒作,已经沸沸扬扬地进行了一个多月。虽然主流媒体在这一问题上表现出来的立场和观点基本一致,但事实上,这一事件所涉及的问题并非如主流媒体在过去的一个月所说的那样简单。 就在上个月,笔者本人也曾接受某媒体的采访,且就该媒体提出的几个问题逐一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然而遗憾的是,该媒体仅仅从中摘取了两小段并不能全部反映本人意见的话。对“今日头条”是否侵犯传统媒体著作权,以及新闻类作品的保护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需要一个理性、客观和全面一点的分析。 “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实际上,该条款自1990年以来就是这个样子,几次法律修订并没有触及这个条款。然而20多年来,关于这一条中所规定的“时事新闻”指的到底是什么,业界的观点并不一致。包括国家版权局官员在内的大多数人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时事新闻指的仅仅是“时事”本身,即不保护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要素的信息,而不是指用来描述、分析、评论时事的新闻类作品。换言之,按照多数人的观点,只要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新闻类作品都会受到保护。 然而从上述法条的行文及逻辑上看,这种说法其实并不成立,因为该条涉及的3类不保护的对象中,第1类和第3类显然指的都是符合“作品”要件的东西。而且从逻辑上说,如果“时事新闻”指的并不是作品,那根本就不必规定于此,因为不是作品的东西不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说,假如当年写这几个字的人本意只是从著作权法保护中排除本来就不属于作品的“时事新闻”,那我们只能不客气地说这些人脑子可能进水了。 但是,在我看来,著作权法写的不保护的“时事新闻”这几个字并非执笔者脑子有问题,或者在严肃的法条中加入了几个毫无意义的文字,而恰恰在于要把新闻类的作品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而在中国大陆于1990年正式颁布著作权法之前,海峡对岸的台湾已经在这一问题上为我们树立了先例。 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目标: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道所作成之语文著作。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该法条明确规定,写作目的在于传达事实、报导新闻的文字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当然由于本人并未参与过1990年《著作权法》的起草,所以没有对其原意进行解释的资格,但作为一个对著作权法并不陌生的人士,我觉得参照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对大陆著作权法上的某些条款加以解释并不违反常理。为此,本人认为,中国大陆现行著作权法上规定不保护的“时事新闻”至少应指“新闻类文字作品”。至于什么是“新闻”,本人就不想在此班门弄斧了。 当然,作为个人观点的表达,本人进一步认为,像中国大陆这样由官方媒体垄断新闻的采、编、发的主要渠道的国家和地区,一方面,政府承担了新闻传播的全部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政府还允许媒体自身通过各种形式创收,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与利益分配机制之下,所有“新闻”都应当被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最广泛的空间自由传播;不仅新闻类文字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作品凡用于新闻目的的,在为单纯传播新闻之目的而使用时,亦应归入“合理使用”或者至少是“法定许可”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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