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数码频道>>焦点资讯

互联网协会倡议网购退货 建议电商设专门程序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13 17:02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本周六起将开始实施。新消法规定:网上购物的消费者除定制、鲜活易腐、拆封的音像数码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为贯彻实施该法,特别是该法第二十五条,适当界定网络零售服务商的责任,营造合理有序的网络消费秩序,提升网络零售服务商的品牌影响力,促进网络消费的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和企业共同制定了《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零售无理由退货自律规范》(以下称《自律规范》)。值得注意的是,《自律规范》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或电商平台在销售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时,应该设置专门的程序提示消费者,并且由消费者主动点击确认同意,以此避免产生退货纠纷。

  以下为倡议书原文: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销售无理由退货倡议书

  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落实网络销售无理由退货制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互联网协会向全国互联网业界发出本倡议书:

  一、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切实履行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二、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做出严于法定无理由退货制度且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并切实履行。

  三、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对无理由退货的七日法定期间的计算方式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情况。

  四、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在相关商品网页的显著位置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显著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明示消费者该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

  五、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依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

  六、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销售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时,设置专门的程序提示消费者,并由消费者主动点击确认同意。

  七、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善意界定并标明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有关商品完好性的条件。

  八、倡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在逾期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时,除支付价款本金外,还主动支付相应利息。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商务应用工作委员会

  2014年3月13日

关键词:互联网,退货,网购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