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诉包年上网卡只能用360天 要求公司延长5天
包年上网卡只能用360天,而不是自然年的365天,马先生认为通信公司欺诈索赔损失,并要求将上网期限延长5天。一审法院判决通信公司赔偿马先生200元,但不延期,马先生上诉。近日,此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马先生诉称,2012年5月29日,他在某通信公司的营业厅交纳600元,办理了6G的包年无线上网卡套餐,次日开通使用。2013年5月25日,才360天,营业厅就停止提供上网服务。他被迫于次日再交纳600元办理了该业务,当月27日开通。经查询,新的上网卡服务期至2014年5月22日停止,也只能用360天。 马先生认为,包年应按自然年365天计算,按360天计算构成欺诈。因2012年5月办的卡还有3G没用完,他起诉索赔300元损失,并要求将2013年5月新办的包年卡使用期限按365天计算,延期至2014年5月26日。 开庭时,通信公司否认欺诈,称在销售上网卡时已告知上网期限。以现在技术手段无法为马先生单独延长期限。 一审法院酌情判决通信公司赔偿马先生200元,未支持其延期诉求。马先生提出上诉,要求二中院支持其一审全部诉求。 通信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虽然他们没有上诉,但也不同意一审判决,称包年上网卡在设计时都是360天,外包装有提示。“公司系统承载很多用户,如果要修改就要暂停服务,也承载着很大风险”。 马先生则认为,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延长服务时间是可行的。“我们认为对方凭借垄断地位,损害的不是我一个人的利益。”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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