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告百度文库侵权案宣判 百度被判赔35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青年出版社中青文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文公司”)诉百度文库侵权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对中青文公司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这本书在百度文库中的使用和传播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起足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具有应知的过错,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侵权,对于中青文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青文公司诉称,自己依法享有文字作品《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和《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这3本畅销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百度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就通过“百度文库”网站在线向公众提供这3部作品的各种版本。 在案件审理中,百度公司提出应当按照避风港原则来免除赔偿责任,“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百度公司认为,他们在接到版权方的投诉后,就立即删除了3本书的电子文档。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百度文库属于信息存储空间,《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这本书是由网友上传到百度文库服务器的,百度文库使用这本书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行为,不属于直接侵犯中青文公司对于这本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尽管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者“避风港”原则,但是并不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才负有制止侵权的义务。 《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在百度文库中属于热门文档,百度公司理应掌握相关信息并予以合理关注,但是,从2012年1月第一份侵权文档上传一直到2013年8月中青文公司办理侵权内容公证,百度公司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放任侵权文档的传播。 法院同时提出,百度公司掌握着百度文库中每一份文档的阅读量、下载量的精确信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当阅读量、下载量达到一定规模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进一步跟进审查有关文档内容,在有关文档内容存在明显侵权可能性时,与上传者联系,对上传作品是否原创或者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的情况进行核实。 据此,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中青文公司损失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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