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微代言”也该纳入监管
新修订的《消法》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而近来兴起的“微代言”模式,开始引起消费者的广泛关注。目前圈内并未将微博营销这一新形式认定为“明星代言”,因为它尚不属于代言的经纪范畴,且也无需签订正规经纪协议。这类推广方式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艺人既不需要付出多大的劳作成本,又可规避产品责任。如果产品出现问题,可以辩解为只是个人“分享”,并非推销“广告” 明星将“微代言”辩解为只是个人“分享”,并非推销“广告”,是站不住脚的。传统形式的“明星代言”,乃是商家利用明星效应推销产品,明星利用自己的名气赚取钱财。“微代言”与之同理。商家同样是利用明星效应推销产品,明星同样也是利用名气赚取钱财,只不过换个形式而已。 微博虽是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不像电视等媒体那样拥有广泛的直接受众,但明星的粉丝量也是惊人的,少则数以十万计,多则数以千万计。加上粉丝们的大量转发,明星微博的受众非常庞大,其影响绝对不可小觑。 有鉴于此,有关部门不应忽视“微代言”的危害,使其成为明星牟利避责的天堂。为防止“微代言”误导公众,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建议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微代言”属于“明星代言”,并将其纳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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