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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问题多多维权不易 盼望强化"安全阀"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2014-06-23 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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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多多维权不易

  6月份是樱桃上市的季节,家住长沙麓谷的李女士近日收到了从山东空运来的樱桃,但这些樱桃大半腐烂,无法食用。

  事实上,对于网购食品而言,快递服务仅是其考验之一。2012年,浙江湖州市消保委组织消费维权义工先后开展了网购食品安全消费调查与网购食品消费体验评价两次活动。体验发现,除了快递公司授权各异,送货速度快慢不一,网购食品还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三无”现象在部分食品中显现。在某些食品电商网站,有些糕点类食品存在“三无”问题。其次,部分食品网页宣传存在虚标、夸大、虚假宣传。如某网店的黄金肉松月饼,网页宣传内容齐全,但实际外包装上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批号、成份、规格等都没有。三是退款方式隐藏不平等消费。由于消费者用相应银行的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按理应该退回到相应银行的卡里。部分网站却只能退到购物网站的购物账户中,促使消费者再次购买。虽说通过操作可以提现,但转款提款操作不便,其目的就是设置一个门槛“留住”消费者。第四,退货操作流程繁琐,普遍存在购买容易,退货难的问题。

  与上述问题相比,更让消费者担忧的是,目前网购食品销售准入门槛低,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以及有瑕疵、质价不符的食品混杂其中,并由此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2013年6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就警示说,网销食品进货渠道不明、食品宣传不实、储存运输不规范、食品安全事件追溯难、售后维权难等原因而产生的消费纠纷案例屡屡出现,消费者应警惕。

  网购安全亟待监管

  今年3月15日刚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购商品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除了订作的或者鲜活易腐的食品,绝大部分网购食品都在新《消法》的保护范围内。

  不过,对于食品电商的相关资质、网购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现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即将于下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案草案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律师董平认为,这样的规定很有必要。首先,与一般的线下食品交易相比,网购食品交易最大的特点就是缺乏实体店。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不可靠性导致网购食品诸多隐患的存在。绝大多数网店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无法出示购物发票。一旦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因为没有消费凭证很难得到赔偿。其次,某些网店通常都是“一人公司”,即从客服、采购员到老板全是一人担任,经营条件一般都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的许可条件,进货来源很难保障,且在经营过程中所购食品大多未建立台账,进销货情况混乱,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能力根本没有保障。

  据记者了解,已有地方政府将网购食品纳入法律监管。2013年4月起实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明确,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在网店主页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北京市食品办将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

  在法律专家看来,网站是网购食品发布信息最主要的途径,要避免因不良商家导致的食品交易安全的发生,除了法律规范,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应通过建议网络平台的提供者禁止卖家通过网络向消费者出售自制、未经许可的食品等方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可喜的是,网购食品的安全问题正在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5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司长马纯良在国新办发布会上称,针对网购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网购食品的监督管理办法。他强调,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制定一些监管制度,以保证消费者网购食品的安全。

关键词:网购,食品,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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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莹